重申申报程序合规! 市场监督总局再对字节跳动等十起互联网领域投资开罚单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更新公布了“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显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更新公布了“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显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这是继去年底对阿里、阅文、丰巢开出三张罚单后,市场监督总局第二次因为“事前申报”程序问题,对互联网领域进行敲打。

两次对比可见,处罚依据、罚款规模全部相同,均是因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而实施的处罚,且此次处罚范围更大。

此次被罚企业互联网领域投资行为涉及到百度、字节跳动、腾讯、苏宁、滴滴等知名互联网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事前申报”程序问题属于相关经营者因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不涉及实体上的反垄断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具体案例信息,相关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范围较广:涉字节、腾讯、百度、苏宁、滴滴等

公告显示,与去年底的三张罚单相比,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程序申报处罚的名单范围大大扩大。

具体包括,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十起。

其中,腾讯投资猿辅导、百度收购小鱼集团、苏宁收购上海博泰悦臻、滴滴移动与软银设立合营公司、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北京量子跃动(字节跳动全资持股)与上海东方报业设立合营公司等知名互联网领域投资案例均被点名。

重申程序申报重要性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说上一次三张罚单的处罚是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这次的处罚进一步突显了总局对反垄断领域依法常态化监管的重视,重申投资行为依法事前申报的程序重要性。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是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去年底阿里等三起案件公开接受采访时就强调,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不涉及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文件,目前这13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以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腾讯投资猿辅导案来看,2018年11月29日,腾讯通过全资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其关联方与猿辅导签署了F轮股权认购协议,腾讯以16.52亿元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交易后腾讯持有猿辅导15.41%的股权,当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机关就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先林曾表示,这类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垄断行为。

除了投资行为,同样,合营企业也是重要监管对象。

2019年9月,北京量子跃动(字节跳动全资持股)与上海东方报业签署《合资协议》设立澎湃视听。东方报业持有合营企业51%的股权,量子跃动出资持有合营企业49%的股权。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这家合营公司在2019年12月10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也构成了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也曾强调:“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通过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还能够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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